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确保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新《处罚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查处低价倾销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国家发改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确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经营者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案件处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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