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刊发了“乐陵环保干部渎职获罪后仍留任原职”的新闻报道,引起各方关注。当天晚间,乐陵市委新闻发言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玉胜告诉记者,乐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报的新闻报道,已成立多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此事进行调查。
2007年下旬,乐陵市检察院以渎职侵权罪下设的一项具体罪名——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国双、副大队长董艳霞进行立案调查,后在2008年初当地法院对两人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事后,两人职务继续留任,引发各方公众关注和争议。在某网站上,当天有22000余人发表了对此事的评论。
昨天晚上,乐陵市委新闻发言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玉胜告诉记者,在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后,乐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逐项研究报道中反映的相关情况。“我们已经组成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对此事进行公开透明调查。据初步调查,在2008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当时根据张、董二人系事业编制一般职工,非国家公务员,因此对两人继续留用。”
“下一步,调查组将会深入调查两人留用是否有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有,将立即进行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李玉胜说道。对于该局办公室有工作人员对记者所说的“局里没了她们不行的说法”,李玉胜表示此人说法欠妥。
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刚曾向记者表示,对于渎职罪,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这两人如果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那么在判决结果出来的那一刻,她们就要被单位开除公职,不得留任原岗位。但这项法规仅限于约束国家公务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都不受其限制和约束。有人就提出,目前国家对于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究责,从司法体制上来说仍有不足之处。
记者 孙珂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