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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钱包勒索失主 取走包中财物仅留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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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4 07:42:30 济南时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勒索男”还写了一封道歉信

    女子小张丢了钱包,内有200元现金、多张照片和银行卡。她张贴寻物启事后,一男子频发短信,称他的一个朋友捡到了钱包,拿走了那200元钱,另外索要500元好处费。小张认为200元作为酬劳已经很高,不想再给500元,但对方非要小张再给一笔钱才行。

    本报记者通过短信和对方联系,套出对方的真实姓名,希望他不要因敲诈勒索而犯下错误。最终对方悬崖勒马,将钱包送

还并写下一封致歉信。

    ■失主很无奈:寻物启事寻来疑似勒索短信

    11月3日上午,小张告诉记者,她在华阳路附近一家单位上班。2日早上,她的钱包丢失了,里面有200元现金、多张银行卡、一张准考证和七八张个人照片。小张说:“我的很多照片都是用来办理证件的,非常重要。为此,我在路边张贴了寻物启事,希望捡包人与我联系,我会酬谢对方。”

    2日下午3点多,一个男子发来短信,说他的一个朋友捡到了钱包,问她怎么酬谢。小张给对方打电话,但对方不接,只肯短信联系。于是,小张通过短信告诉对方,钱包里的200元钱算是酬劳,希望能把其他物品归还。

    对方说他的朋友已拿走了钱包里的200元钱,但他的朋友想买手机,希望小张再给500元钱。小张告诉记者,对方一共给她发了十多条短信,“是在利用钱包里的其他物品要挟,向我勒索钱财。”

    记者看到了其中的几条短信。其中一条是:“不是我捡的,要是我捡的我就送给你,什么不要。他不好意思和你联系,他没手机。他想买个手机,需要一点……”另外一条短信的内容是:“那还是免谈吧!(除非500元)”

    小张觉得对方太过分,报了警。

    ■记者发短信:假意汇款套出真实姓名,再三劝告令其放弃要求

    小张告诉记者,她在寻物启事里只说丢了一个棕色钱包,没说里面有什么东西。对方说出了钱包里的物品,因此可以断定钱包在对方手里。记者获悉了“短信男”的手机号,随后假装小张的朋友和其短信交流。开始,“短信男”还理直气壮,渐渐地沉不住气了,开始醒悟过来。最后“短信男”和其朋友“勒索男”放弃要求并主动还包。

    过程如下:

    记者:“我朋友手机快没电了,她让我问账号是谁的姓名,考虑汇款。”

    男子:“我叫陈××。农行,账号是622848……汇了给我发短信,我就让你们那里的人给你送去。”

    记者:“我们这里的人?难道你认识我们这里的人?”

    男子没有回答。

    记者:“我问问啊,别生气。200元你拿走了,已经属于不当得利,再索要500元,是敲诈了,你不怕报警抓你?如果报警,民警能够根据号码找到你的。如果告你敲诈勒索,就不好了。”

    男子:“你可以报警啊!我又不是偷的。你快点,少废话,晚了我就走了。”

    记者:“民警一查你的银行账号,就知道你的住址和身份证号了。”

    男子:“我也有难处……体谅。就知道你会这样,才说了一个假的。我现在北京,你的东西在我朋友那里。”

    记者:“我们查了,你在济南。你的账号也是真的。我们不想害你,那200元就不要了,送你了。如果能还,你是做了好事,万分感谢。”

    男子约有10分钟没有回短信。

    记者:“还望三思,你是不是缺钱啊?但也不应该敲诈勒索啊。如果报纸把你的姓名,手机号和账号登出来,对你的影响多不好啊。”

    几分钟后,男子终于回了短信:“东西在你们一号楼后面,空调上。”

    记者:“谢谢。做好人是幸福的,祝你幸福。”

    几分钟后,男子有些不放心地发了一条短信:“拿到了吗?”

    记者:“东西是你捡的,不是偷的?”

    男子:“你要是说我偷的,你就可以报警,我也可以和你一起去派出所,我那么诚实才让人给你放在那里。”

     ■“勒索男”醒悟:还包并写道歉信称“我很对不起你”

    得知对方把钱包放在空调上面后,记者和失主小张取得联系。几分钟后,小张在空调上找到了钱包,但里面少了几张照片。“有好几个银行卡,少了三个。200元钱也被拿走了。”让小张和记者意外的是,对方在钱包里留下了一元钱,还写了一封道歉信。

    信上说:“你好:很不好意思,我也是有困难,我很对不起你,希望我们做个朋友。很不好意思给你要钱。原谅!给你留了一元。祝你事业有成。”

    小张继续给男子发短信,问他为什么东西少了。男子说,晚上再发短信细聊。

    ■律师说法:捡包人有义务无条件还包,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小张说,“短信男”和“勒索男”很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是两个人,对方不可能是小偷。“能找回钱包已经很不错了,感谢时报的帮助。同时,也感谢对方把包还给了我。”

    捡包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捡到他人物品应该怎么办?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金一。

    赵金一称,这是一起典型的索要酬劳不当的案例。《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还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赵金一说,捡到小张钱包的人未经小张同意将包里的200元拿走,属于侵占遗失物,是不对的。捡包人有义务无条件返还钱包,失主可以按照承诺给一定的酬劳。失主小张后来愿意将钱包里的200元作为酬劳,已经很公道了。对方另外索要500元钱,其行为已经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虽然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违法。遗失物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捡包人应将所捡物品交给失主或公安机关,失主也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要回失物。(记者黄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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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008年7月23日,林某拾得一手提包,内有6000元现金、价值26万元的债权凭证。失主王先生悬赏,称只要返还债权凭证等物品,包里的6000元现金可作为对拾得者的报酬。林某另外索要2万元,如王先生不给,他将毁弃债权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毁弃债权凭证等威胁、要挟王先生,强行索要王先生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林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交出了全部钱物,判处林某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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