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丞、徐磊、王凯、韩晓东、林义(前排从左至右)站在被告席上。新华社发
10月31日,原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龚丞站在被告席上。
10月31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在一审宣判中,湘西州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3人同样因强奸罪分别获刑;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5名被告人
林义 男,40岁,个体汽车修理工,死缓
龚丞 男,32岁,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死缓
韩晓东 男,34岁,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无期徒刑
徐磊 男,32岁,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辅警,有期徒刑15年
王凯 男,34岁,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有期徒刑13年
10月31日,凤凰县人民法院警戒线外,站满了关注此案的当地群众。新华社记者 明星 摄
资料图片:事发地天下凤凰大酒店
■案情
为让少女“上路子”投K粉
经湘西州中院审理查明,9月4日14时30分许,湖北省阳新县16岁少女邱某某、湖南省凤凰县16岁少女侯某与被告人林义、王凯、韩晓东等人来到凤凰县城“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唱歌过程中,林义对王凯和韩晓东说:搞点“K粉”(化学名称氯胺酮)让邱某某和侯某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
韩晓东即给龚丞打电话,龚丞联系徐磊,要徐磊带K粉去KTV。两人来到KTV包厢,将两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两杯啤酒中。随后,林义、韩晓东、王凯、龚丞分别搂抱着邱某某和侯某跳舞,并趁机猥亵。随着药性发作,邱某某、侯某开始呕吐,邱某某已不能站立。
在韩晓东提议下,龚丞在“天下凤凰大酒店”订了4间房。房间内,韩晓东企图同侯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侯某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
龚丞、徐磊和林义在另一房间要求邱某某洗澡时不能关闭洗漱间的窗帘,遭到拒绝。随后,林义对邱某某进行殴打、猥亵和语言威胁。此后,龚丞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与反抗。18时42分,邱某某逃出929房间,沿宾馆北侧走廊小跑,18时42分56秒跑至907房间对面的走廊窗户处,18时43分爬上9楼窗户处跳下,坠地死亡。酒店员工向公安机关报警。
9月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吉首市乾州市场将林义抓获归案。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对韩晓东、龚丞、徐磊、王凯刑事拘留。
■释因
审判长称29份证据确认犯罪事实
该案的审判长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两名被害人坚决不从和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上述5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共同强奸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属“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审判长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共计29份。这些证据已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是定案的可靠证据。
林义:
首先提起犯意,要求韩晓东和王凯寻找毒品“K粉”,直接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明知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邱某某,直接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林义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
龚丞:
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知法犯法,积极联系并找到毒品“K粉”,积极联系酒店房间提供犯罪场所,在明知被害人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在林义暴力威逼被害人邱某某后,仍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直接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韩晓东:
积极参与犯罪共谋,邀约他人参加作案,积极寻找并往啤酒杯中投放毒品“K粉”,明知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仍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行与被害人侯某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徐磊:
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积极提供作案工具毒品“K粉”,与他人一起利用“K粉”实施犯罪,在宾馆房间内伙同林义强迫被害人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王凯:
积极参与犯罪共谋,与他人一起利用毒品“K粉”实施犯罪,将已吸食毒品“K粉”的被害人邱某某背到犯罪地点,意图在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