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购买了一辆商务汽车后,发现车在购买前就已经修过。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赔偿。22日,经裁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2010年6月,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青岛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商务汽车,用来接送顾客去楼盘看房。在支付完全部车款后,公司的汽车司机偶然发现车辆的左侧后部表面似乎有曾经修复的痕迹,于是该公司向青岛这家汽 随后,房产开发公司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向市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16万元和利息、鉴定费,并另行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而汽车销售公司表示,愿意退还购车款及鉴定费,但不同意另行赔偿的请求。 仲裁委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仅仅是生活消费关系,即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购车行为是一种直接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消费,应定性为生产消费。因此,本案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生产消费不适用“双倍赔偿”。 经市仲裁委仲裁,房产开发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将有瑕疵的车辆交付给房产开发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对该公司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十日内退还房产开发公司购车款1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并赔偿该公司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