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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叫停霸王条款 潍坊商家避开用词继续施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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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3 16:47:33 潍坊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日常生活中,各大商场的促销宣传单上,“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标示随处可见,也让不少消费者感受到了商家的“硬气”。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部分“霸王条款”,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列为违法。10月22日,记者走上山东省潍坊市街头进行了探访,发现“最终解释权”在很多商家的宣传信息中仍随处可见。

    记者探访 “

最终解释权归店方”随处可见

    近年来,随着商家各种促销手段的层出不穷,“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这样的规定,尽管还有不少人难以接受,但多数市民似乎也都习以为常了。在城区转转,拿到手的商品、超市的宣传彩页上,从大型综合商场到小型临街店面,各种促销宣传彩页下方,几乎都会附加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

    美容院的会员卡,据说可享受超低的折扣,可消费时店家却说享受超低折扣的前提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满一定金额;买件衣服,促销彩页上明明写的是“买一赠一”,拿到赠品之后发现,“赠一”原来赠的只是一颗扣子……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多数人表示自己曾经遭遇过此类的解释权纠纷。拿到的东西与自己理解的有所出入,结果只能是“花钱买教训”,与店方争论一番,听完店家所谓的“解释”之后违心地接受。

    据早春园小区的王女士介绍,2009年秋天,自己在某专卖店买衣服,拿到的赠品与宣传彩页上的大相径庭,结果店家只是说活动临时调整了,彩页上已经声明了“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几经争执之后,王女士只得作罢。

    针对这种消费陷阱,来自奎文区樱园社区的张先生自有“妙招”,据张先生介绍,由于身边因解释权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所以,自己从来不买促销类的商品。虽然做法比较极端,但也避免了不少麻烦。“店家只要做促销,肯定是已经算计好了,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

    张先生说,现在大部分的消费者并不知道“解释权归店方所有”的规定是违法的,所以遇到类似情况时,只能是有苦难言。即使知道了此种行为违法,大多数人也会因为麻烦,而不会与店家过于计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店家独揽解释权的行为。

    商家解释 “最终解释权”是为了减少纠纷

    10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城区泰华步行街,在走访了几家店面之后发现,从手机、家电到唇膏、纸巾,大大小小的商品促销中,“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的标示无处不在。对于这样的“霸王”规定,店家表示,他们这样做正是为了减少消费纠纷。

    在步行街的千美化妆品店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宣传彩页的印刷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商品价格印刷错误的情况,而且彩页中提到的赠品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很难保证每个消费者消费时商品都和宣传彩页上分毫不差。有了“最终解释权”这样一个规定,在遇到类似的纠纷时,店方向消费者解释起来会比较方便。

    附近另外一家门店的男店主更是振振有词。他说,商店在进行促销之前,都要经过一系列的策划和宣传,其中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多,很多细节很可能是店方在策划阶段所没有想到的,而这些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可能埋下了消费纠纷的隐患。“每个人对宣传彩页上内容的理解都不同,纠纷不可避免,所以,必须得有一方能起到主导作用才行。”

    商家变通 “适当调整权”代替“最终解释权”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有的商家似乎已经意识到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说法的反感,为此,潍坊城区早就有一些大型连锁店面的经销商,在促销用词方面,避开了这些强硬的“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的用词,逐渐用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代替严厉的措辞,以履行解释权的职责。

    在屈臣氏化妆品店的促销手册上,记者看到彩页下方的小字已经变成了“价格以店铺为准,产品数量有限,售完为止”、“具体赠品款式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而定”以及“屈臣氏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此活动做出适当调整”等字样。而在麦当劳的优惠券上,也同样印有“麦当劳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活动细则做出适当的调整”的说法。

    对此,麦当劳中百店的孙经理解释道,此举是为了应对产品短缺的临时情况。由于店中商品都是即做即售,有时难免会出现某一款产品临时售完的情况,这时,消费者手中的消费券就将无法使用。遇到这种情况,店方将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对优惠券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臧岳 郑毅 陈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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