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出台最严厉拆违追责办法 出现100平方米以内违建的追究办镇领导责任 未立案追诉的追究公安、监察部门责任 ■出现100平方米以内违建的追究办镇领导责任 ■未立案追诉的追究公安、监察部门责任■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下给予党纪处分 ■以旧改名义建房出售的追究村两委责任■给违建供电、供水的报上级查处 ■超范围占地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将被追责 记者昨天从槐荫区 该办法规定,办镇辖区内新出现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对党委、政府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2日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追究办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规定采取停工措施或已下达拆除意见但未执行的,追究办镇相关领导责任;辖区内出现100平方米内违法违章建设的,追究办镇中层领导相关责任;辖区内出现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违法违章建设的,追究办镇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责任;辖区内出现1000平方米以上违法违章建设的,追究办镇党政主要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责任。瞒报违建的追究执法、土管人员责任 对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区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这几种情形的主要内容是:对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巡查人员责任;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追究辖区城管执法中队、土管所等相关负责人责任;对违法违章建设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认定或者决定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因立案不及时、对群众举报不重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立案追诉的追究公安、监察人员责任 对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负有立案、查处责任的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这几种情形的主要内容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未立案追诉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立案追诉的。对于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它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它土地3.33公顷以上;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未立案追诉的。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致使未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或查处不力的。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税款,未立案追诉的。以旧改名义建房出售的追究村两委责任 行政村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的责任人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村两委责任。 这几种情形主要内容是:对本村内违法违章建设监管不力、不执行行政机关处罚规定的,追究村、企业主要责任人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的,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下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追究村主要负责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给予党纪处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50万元以上的,追究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给予党纪处分;以旧村改造名义建设的住宅向社会销售的,追究村两委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超范围占地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追责 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人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几种情形主要内容是: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为违法违章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对本单位实施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有其它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给违建供电、供水的上报市级查处 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电、供水等相关企业的责任人员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将被追责。对处罚权限以外的单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备案处理。 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中介服务单位,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查处,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章工程建设的供电、供水部门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查处,并分别报市经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依法缴纳税款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赵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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