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杨维汉、许进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
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中,对各级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出的要求。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打黑除恶工作做出了有针对性的部署。
这个5部分共24条的《意见》还强调,在审判中还要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以维护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此外,各级法院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也要正确区分黑恶势力成员在组织或者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意见》还对人民法院下一阶段的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为了保证严格依法办案,并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力量,《意见》要求在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打黑除恶专业合议庭,专门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及业务指导;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黑恶势力成员分别提出了体现从严或者从宽精神的处理原则;《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审判工作认真查找社会管理漏洞,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发掘黑恶势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