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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今冬供暖细节 暖气费比例部分降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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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08:53:43 水母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昨天,“老于帮办”开始问暖后,不少读者致电报社,咨询供热相关问题。记者在采访各供热企业过程中,也对今年的供暖细节进行了关注。

    供热交费比例部 分降至30%

    为了尽量满足住户冬季取暖的需要,各供热企业对部分用热要求强烈的住户,从去年就开始实行“协议供暖”,把供热交费的比例降到了50%或30%。据悉,今年还将继续实行“协议供热”。

    “500”在本采暖期,以单元为

单位,仍执行缴费比例超过70%正常供暖;不足70%高于50%的进行协议供暖;低于50%的,原则上不予供暖。市城管局热力公司从去年开始就已将比例数降到了50%,但不保证室内温度达标。对50%到70%之间的这部分“协议供热”用户,加收20%—50%不等的热费。华阳公司不实行“协议供暖”。开发区今年规定,用热率为30%(不含30%)—70%的单元,需用户签订《供用热协议书》方能供热。用热率低于30%的单元,如果用户迫切要求供热,则需要用户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并加收20%热量损失补偿费后方能供热。农村搬迁安置小区自小区开始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受上述标准的控制。

    有关人士介绍,室内采暖系统的设计是从整个单元楼整体运行来考虑的,热量在有温差的情况下会发生热传递,使建筑物各个房间的温度保持相对一致。当周围用热户减少时,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向外散热,降低了室内温度。因此,不用热的户数越多,对用热户室内温度造成的影响就越大。

    “协议供热”,顾名思义,即单元楼交费率达不到50%和70%的,供热企业仍然给予正常供热,用户需要承担额外一块热费,但供热企业不保证室内温度达标。在这方面,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掌握的尺度也各有差异,总的来说,协议供热是建立在供用热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之上的,达成一致的就供热,协商不成的就不供热,只要企业和用户都感到能够承受即可。

    层高超过3米各区加收费用不同

    今年的采暖期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计136天。今年的收费标准仍与去年一样,住宅采暖单价24.50元/平方米;非住宅采暖单价33.50元/平方米。而层高超过3米的房屋,采暖费有可能会增加。

    对层高(以上、下两层楼板中轴线之间为准)超过3米的,开发区规定,每超1米加收20%采暖费;而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和高新区都规定:房屋层高超过3米时,每增加0.3米加收10%的用热费,不足0.3米不计费。譬如:若网点层高为3.25米,因超出3米的不足0.3米,这样的就不加收热费。

    牟平区对阁楼和地下室加收热费    

    记者从牟平区了解到,今年该区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米按1/2面积计算;阁楼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其他部位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由室外楼梯进出的阁楼或夹层,凡使用集中供热的,其用热面积按上述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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