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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投14.7亿建6万套保障房

来源:青岛早报-- 2010-10-09 05:20:35 字号:TT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 -2013年)》,据悉,在未来3年内市财政将投资14.7亿元建6万套保障房,解决3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改善3万户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保障范围由四区扩展到七区。记者注意到,为了确保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内的企业用地也将配建保障房。

    住房现状 人均面积约26.71平方米

    截止到2009年末,市区户籍人口有275.47万人、92.1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6.71平方米。按人均居住水平划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6.6万户;13-20平方米的家庭约10.4万户。在上一规划期 (即2008-2010年),计划解决的3.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8539户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实物配租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3.1万户,实物保障率为88%。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18万平方米,解决了约1万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截止到2009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 (按照2009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计算,月均1864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约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3平方米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的家庭约7万户。

    规划目标 解决并改善6万户居住条件

    本规划期,将解决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解决9000户 (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3000户,面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6000户);以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解决15000户。通过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旧楼院整治改造等方式解决6000户。

    还将改善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主要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支持其增加居住面积、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环境等改善性需求。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00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0000套。还将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善12000名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资金来源 市财政投入约14.7亿元

    本规划期,市财政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4.7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约13.5亿元。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约需1.2亿元。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和货币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对各区建筹资金予以补贴,市内四区每平方米按照3000元补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从土地供应上将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均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承担相应比例的配建指标。有条件的应积极选择适宜的地块相对集中建设,未配建地块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

    政策倾斜 住宅用地均要配建保障房

    根据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统筹土地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可结合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供地计划,选择地块实施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相对集中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限价商品住房已满足年度计划的,可以配建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内的企业用地,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7:3的配建比例。(记者 孙静芳)

    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

    随着上千户中低收入家庭入住河马石公租房,我市建设公租房的脚步再次加快。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公租房的建设及后期管理做了细致规定。

    公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位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负责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列入年度财力计划。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企业利用厂区空闲土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公租房主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机构自行制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上百亿托起保障房 2007年以来市、区两级财政投巨资加大建设力度

    2007年市政府先后出台了 《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008-2010年)》,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措施,基本解决3.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经过几年的努力,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我市住房保障成效显著。

    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确立。市政府先后修订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配租4个管理办法,基本确立了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商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基本实现了 “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2007年以来,市政府每年投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不少于5亿元,截至目前,市区两级政府已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约24亿元。2007年以来,市、区两级财政通过直接投入或让渡土地收益方式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资金已经超过100亿元。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含)以下;(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3)人均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10元),且最高收入不超过经适房的收入标准(1277元),即人均月收入介于610-1277元之间;(4)家庭财产总额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以下。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买经适房、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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