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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投14.7亿建6万套保障房

来源:青岛早报-- 2010-10-09 05:20:35 字号:TT

    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

    随着上千户中低收入家庭入住河马石公租房,我市建设公租房的脚步再次加快。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公租房的建设及后期管理做了细致规定。

    公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位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负责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列入年度财力计划。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企业利用厂区空闲土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公租房主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机构自行制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上百亿托起保障房 2007年以来市、区两级财政投巨资加大建设力度

    2007年市政府先后出台了 《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008-2010年)》,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措施,基本解决3.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经过几年的努力,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我市住房保障成效显著。

    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确立。市政府先后修订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配租4个管理办法,基本确立了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商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基本实现了 “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2007年以来,市政府每年投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不少于5亿元,截至目前,市区两级政府已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约24亿元。2007年以来,市、区两级财政通过直接投入或让渡土地收益方式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资金已经超过100亿元。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含)以下;(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3)人均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10元),且最高收入不超过经适房的收入标准(1277元),即人均月收入介于610-1277元之间;(4)家庭财产总额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以下。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买经适房、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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