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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投14.7亿建6万套保障房

来源:青岛早报-- 2010-10-09 05:20:35 字号:TT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 -2013年)》,据悉,在未来3年内市财政将投资14.7亿元建6万套保障房,解决3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改善3万户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保障范围由四区扩展到七区。记者注意到,为了确保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内的企业用地也将配建保障房。

    住房现状 人均面积约26.71平方米

    截止到2009年末,市区户籍人口有275.47万人、92.1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6.71平方米。按人均居住水平划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6.6万户;13-20平方米的家庭约10.4万户。在上一规划期 (即2008-2010年),计划解决的3.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8539户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实物配租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3.1万户,实物保障率为88%。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18万平方米,解决了约1万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截止到2009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 (按照2009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计算,月均1864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约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3平方米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的家庭约7万户。

    规划目标 解决并改善6万户居住条件

    本规划期,将解决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解决9000户 (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3000户,面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6000户);以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解决15000户。通过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旧楼院整治改造等方式解决6000户。

    还将改善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主要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支持其增加居住面积、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环境等改善性需求。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00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0000套。还将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善12000名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资金来源 市财政投入约14.7亿元

    本规划期,市财政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4.7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约13.5亿元。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约需1.2亿元。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和货币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对各区建筹资金予以补贴,市内四区每平方米按照3000元补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从土地供应上将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均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承担相应比例的配建指标。有条件的应积极选择适宜的地块相对集中建设,未配建地块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

    政策倾斜 住宅用地均要配建保障房

    根据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统筹土地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可结合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供地计划,选择地块实施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相对集中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限价商品住房已满足年度计划的,可以配建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内的企业用地,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7:3的配建比例。(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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