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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立法保障“公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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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09:09:30 济南时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时报9月29日讯 (记者黄强)我省将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交优先”予以充分保障,拟规定城市政府应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道路运输法规需重新制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今天闭会。会议期间,相关人士对《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从现在起,省人大常委会开始面向社会对草案征求意见。

    至2009年年底,我省道路、货运量分别达22.61亿人次和25.16亿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达224.3万人,营业性客、货车分别达11.7万辆和120.4万辆。但我省道路运输组织化程度较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时间早,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需重新制定。

    应设信号系统保障“公交先行”

    草案规定,城市政府应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同时,应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要鼓励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还应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公交场站建设应做到“三同时”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和城市交通、大型公共活动中心等工程,应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草案对城乡客运一体化也作出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农村客运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客运车不装卫星定位最高将罚1万

    草案还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作出规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城市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如果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同时,高速公路单程超600公里,或其他公路单程超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的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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