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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多涉嫌虚假宣传 最终解释权实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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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14:51:35 烟台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水母网9月29日讯(YMG记者徐睿) 国庆节临近,商家促销活动又层出不穷,但很多促销海报的后边往往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对此,市消协提醒消费者,《消法》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等店堂告示无效,消费者不要因此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

    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

    马上就到国庆节了,许多商场、超市开始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上周五,孙先生接到几张宣传单,说“在

本店一次性购物满300元,可以获得100元的赠品”,觉得挺合适,第二天就去购物。可是,当他拿着购物小票,要求兑换100元赠品时,服务台工作人员却说,只能赠送一份50元的礼品,因为“宣传单在印刷时出现了失误,错把50写成了100”。

    孙先生坚持要求对方按宣传单上所写的兑换100元赠品。服务员指着宣传单右下角一行小字说,“这不写着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孙先生所遇到的纠纷,仅仅是“最终解释权”的冰山一角。事实上,“最终解释权”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在美容院办理会员卡,据说可以享受超低的折扣,年底还有大礼相送,可到时候就变卦了,因为要享受上述优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满多少金额;在商场拿代金券买小家电,服务员说了,一次只能用一张代金券;买一件“买一赠一”的服装,拿到赠品之后发现,“赠一”原来赠的是扣子……

    “超市能不能事先告诉我们顾客,这些优惠啊、折扣啊、这个券那个券到底应该怎么用,不要我们花了钱了,这才给出一堆限制,然后抛出一个‘最终解释权’来,这明摆着就是霸王条款”,采访中,很多市民对最终解释权的存在感到十分不理解。

    尽管对“最终解释权”深感不平,可另一方面,许多市民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不愿跟商家去费力计较,而是自认倒霉,“习惯了,‘买的没有卖的精’。”

    商家

    最终解释权是为了避免纠纷

    商家在促销时,为何屡屡使出最终解释权的“法宝”?

    芝罘区某卖场营销部刘经理说,他们曾经也推出过类似带有“最终解释权”的促销活动,但这绝对不是要去欺骗消费者,“我们是有品牌、有信誉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就是为了减少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在刘经理看来,正规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都是要经过一系列的策划和宣传,涉及到的细节非常多,很多内容在策划阶段可能还没有想到,“这些没有考虑到的问题,一旦发生了纠纷怎么办?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顾客说他对,超市也说自己对,听谁的?这样纠纷就不可避免了,所以,必须得有一方能起到主导作用才行。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来决定某某条款具体怎么执行,当然也会充分考虑到顾客的利益。”

    另外一家超市的部门经理则认为,促销活动是超市搞的,消费者也从中得到实惠了,至于促销的具体细节,当然是由超市自己来决定。

    消协

    最终解释权无效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作出规定,最终解释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也是无效的。

    消协认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其实是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一种不平等条约,实质上就是一种格式合同。商家在宣传单中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属于无效条款。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其实,最终解释权和其它种种消费陷阱是密不可分的。明明应对赠品质量负责,商家却百般推脱;明明预付费会员卡里还有钱,商家却说会员卡已经过期,这一切都是最终解释权在作祟。“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容侵犯。”消协建议消费者,消费前对于容易产生歧义的格式条款,最好先请商家解释一下,明白其中原委之后再掏钱,而且尽量订立书面合同。如遭遇“最终解释权”陷阱,可及时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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