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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大鳄邓建国岛城被告 曾拍康熙微服私访记

来源:青岛早报-- 2010-08-18 07:17:10 字号:TT

    在娱乐江湖上许久没有露面的“影视大鳄”邓建国又传来新闻,记者昨天从市南法院了解到,本市一家公司4年前投资100万支持邓建国的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投拍电影,原本商定8个月后就将返还的这笔钱时至今日也没动静。目前法院一审判决邓建国一方返还并赔偿原告方180万元,近日就将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判决书。

    百万投资款“打水漂”

    本市一家公司日前将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及公司老板邓建国告上法庭。原告方诉称,2006年8月9日,他们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出品电影《红草莓》,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8个月内返还。后来该片因变更名称等种种原因没有上映,被告也没有按期返还这100万元。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邓建国一方返还投资款100万元、支付违约金80万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邓建国都未提出答辩意见。

    汇款凭证作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确实与青岛这家公司签订了摄制电影故事片《红草莓》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在这部总投资额为400万元的电影中,青岛这家公司投资100万元,邓建国一方在收款之日起8个月内返还这笔钱,若有延迟按照每天1万元支付违约金,若有一方违约则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赔偿。

    在这份合约中,邓建国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其个人资产对本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还对摄制、公映时间、署名、主要演职人员、首映式等事项作出约定,邓建国也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名。但一直到目前为止,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也未返还这笔钱。本市这家公司无奈将当初的合作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等作为证据交到法院。

    邓建国要还180万元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合作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方按照协议支付了投资款100万元,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其承诺的8个月后全额返还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按照合同,赔偿80万元。而被告邓建国承诺对这份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赔偿原告方180万元。

    相关资料 邓建国

    邓建国,江西临川人,1959年生。广东巨星影业公司董事长。80年代在家乡林场放了6年电影,1991年怀揣1000元来到广州。

    1995年15万元起家投拍《广州故事》。   1996年创立(民营)巨星影业公司,投拍《广州教父》、《鸦片战争演义》。   1997年投拍《反贪风暴》、《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二部)等片,创下广告帖片1.1亿的收入。随后几年陆续投拍《风流才子纪晓岚》、《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三部)、《审死官》、《猛龙过江》、《格格要出嫁》、《我这一辈子》等影视剧。   2000年度被媒介评为『十大影视风云人物』之首。   座右铭:让人非我弱,得志莫离群   常用名言:拍不好电影,回家种地去。   江西临川人,最早在家乡的林场当电影放映员,喜欢看电影,后来怀揣   邓建国一千块钱闯广州。1995年在广东创立巨星影业公司,同年巨星公司出品电视连续剧《广州故事》。近年来巨星公司共出品了《广州教父》、《东方母亲》、《反贪风暴》、《鸦片战争演义》、《康熙微服私访记》及续集等。目前正在拍摄和即将拍摄的电视剧有《风流才子纪晓岚》、《我这一辈子》、《情已逝》、《格格要嫁人》等,亦引起众人的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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