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撞上电线杆身亡,家属状告6家单位索赔46万多元,结果6家单位都说自己没责任。昨天,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有两家被告需要为此事故“埋单”。
夜间撞杆致死家属上告维权
2009年 12月 30日23时50分,黄某骑电动车沿冉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冉屯东路郑供冉北线24号电线杆,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24号电线杆立在道路中间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夜间根本无法及时发现是导致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协商不成,黄某家属将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高新区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6被告承担80%的责任,赔偿46.9万元。
酒后驾车有错要负60%责任
今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6家被告均称自己无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晚事发地点有路灯照明,黄某酒后驾车撞上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其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五龙口村委会作为冉屯东路的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未与供电部门协商郑供冉北线24号线杆的迁移问题,存在着过错,应对黄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号电线杆处于距冉屯东路东侧路边石1.1米处的不当位置,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供电公司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一审判决,五龙口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黄某家属9万余元,另外4家单位不承担责任。(记者 沈春梅 王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