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因认定近期多家银行将跨行取款费从2元提高至4元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北京市律师张韬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建议废除或修改相关规定。
针对多家银行实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调的情况,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媒体解释称,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该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成本自行制定和调整。
对此,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称,银行方面认为上调手续费的依据,是银监会、发改委共同制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数钱费”、跨行取款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正、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张韬认为,这一条款说明,收取跨行取款费不是银行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因此,张韬给国务院法制办发函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与《商业银行法》抵触6年多,不仅没有受到审查,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自行增加手续费项目、自行涨价的依据,造成银行收费乱象丛生。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废除或修改其中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为银行收费正本清源。(记者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