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30日讯 今年年初,市政府确定了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8000套的工作目标,经过梳理,其中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已初步落实。6月1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登记公告,正式启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登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经转入日常受理阶段,从今天起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4个项目5000套经适房多在四方李沧
据了解,这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共计14个项目大多分布在四方区和李沧区,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手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住房保障“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工作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登记工作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流程
根据新的工作流程,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购买审核档案》,并同时提报规定的其他要件。街道办事处在初审、公示后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将会同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积金六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并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人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备案。
市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具体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以资格登记公告为准,市民也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咨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和《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谎报个人信息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于下半年陆续发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公告,已取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在销售公告公布的项目中选择一处项目办理购房申请手续。
同时,市住房保障中心提醒广大市民,自即日起,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将转为日常受理,市民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另外根据《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要求,在区级审核时,国土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将联合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住房、收入、婚姻、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人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对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基本情况的申请人,将直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诚信提报个人基本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