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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住区都将配休闲娱乐设施 车位标准出台

来源:青岛晚报-- 2010-07-26 15:52:47 字号:TT

    “每个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文化活动中心,其中,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100-20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240-300㎡/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已开始实施,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市规划局介绍,这一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据介绍,按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其中,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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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体育活动中心:每个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用地面积按300-650平方米/千人控制。

    ●社区服务站: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应设1处;宜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并设置。

    ●养老院:按居住区人口8-10床/千人核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配置1处;宜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公共厕所: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处/k㎡,或1000-1500户设置1处,宜独立并结合公共绿地配置。

    ●居住区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 (库):每户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配置标准为1.5-2车位/户;90-144平方米的,配置标准为0.8-1.5车位/户;<90平方米的,配置标准为0.5-1.0车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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