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QQ群聚会,竟在酒后猝死,死者亲属将两名聚会组织者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两被告苏某和史某是一个名为“与狼共舞”QQ群的管理员,平常该群经常会有一些聚会。2009年8月15日,该群建群一周年,两被告组织群成员们在宁波市江东区蓬莱阁大酒店聚会,饭后继续在酒店隔壁的极地酒吧喝酒。8月16日凌晨1点左右,极地酒吧的工作人员发现参与该聚会的徐某在卫生间因醉酒呕吐,不久后晕倒。徐某被送往李惠利医院,后在医院死亡。
2010年5月28日,死者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女儿将两被告起诉到江北法院。四原告诉称,被告苏某在2009年8月15日夜里9时多数次打电话给死者徐某,叫徐某前往参加聚会,并且明知徐某做过脑部手术,不宜喝酒 ,仍然让其大量喝酒,最终导致徐某酒后猝死。
四原告认为,被告苏某和史某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徐某的死亡,造成了四原告的共同损失,应对四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298978.95元。
2010年6月18日,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的焦点在于,两被告对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
四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主张,两被告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对参与聚会的成员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应对聚会可能造成的危险有合理的预见。但两被告没有尽到此义务,没有关注徐某是否喝酒过量,甚至对徐某在卫生间晕倒被送往医院的事实都是事后得知。所以两被告对徐某的死亡有过错,应对四名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两被告均没有到庭应诉,其代理律师辩称,两被告不是特定场所的经营者,对徐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义务。而且在聚会过程中,没有劝酒和强迫徐某喝酒,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两被告对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应该由酒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由参与聚会的全部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两被告拒绝调解,该案未能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 何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