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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仅六省份达标 老人饿死悲剧一再上演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0-06-08 14:20:27 字号:TT

    民政部向本刊独家披露:全国高龄津贴仅6省份达标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1日,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程寨村85岁的程保平老人,因儿子去世后无人照料而活活饿死。数日之后,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4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张辛庄村80多岁的老人柴玉吉饿死家中,尽管她有四个儿子。

    接连发生的两起事件,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梦想显得异常沉重。

    令人欣慰的是,在银发浪潮快速袭来之际,如何让老年人有保障、有尊严地生活,已越来越引起国家的重视。《中国经济周刊》独家获悉,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酝酿了一年之久的《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0〕111号)(下称《通报》)即将对外公布。

    《通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对各地今后进一步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有何促进作用?近日,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

    符合民政部标准的

    只有6个省(区、市)

    《中国经济周刊》:据我了解,很多地方都在试点养老津贴,但是全国各地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标准却很不一致。民政部出台《通报》的目的是什么?

    王振耀:近年来,各地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一些高龄津(补)贴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层级多样,补贴标准有别,既有经济发达地区,也有欠发达地区。总体上讲,这些政策对于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不少地方发放高龄津贴没有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标准去进行,即全省统一发文、80岁以上、按月发放三个标准。有的省不是按月发,直接的后果是,等钱发到手,老人可能已不在人世了。有的是按90岁或者95岁至99岁的标准发放。

    为了总结各地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经验做法,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这项惠民制度,我们对北京等先行地区的做法予以通报。为了做这个《通报》,我们从去年就开始搜集材料,历经一年时间,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才有了今天大家看到的这个结果。

    据《通报》显示,目前,在省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有北京等7个省(区、市),其中按月发放的有6个: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6个省(区、市)。省级层面尚未建立、但在地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有山西省长治市等21个市(区、州、盟、县),其中按月发放的有11个。

    我们希望各地能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先行地区的做法,特别是其中的亮点之处,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制定出台高龄津贴(补)政策,保证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中国经济周刊》:这些先行地区的高龄津(补)贴制度呈现出了哪些亮点?

    王振耀:在我看来,这些先行地区的高龄津(补)贴制度有三个亮点:

    首先,以省(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高龄津(补)贴标准,逐步改变了同一行政区域内标准不一的现象,津(补)贴标准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将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了津(补)贴享受范围,部分地区还放宽至更低的年龄,扩大了津(补)贴享受范围;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补)贴,及时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权益。

    我想强调的是,现在宁夏、云南等欠发达地区都做到了统一发放高龄津贴,很多沿海发达地区反而做不到,至今未能全省统一。全国各省在贫富程度方面比宁夏差的还有几个地方?

    “说不知道标准是荒唐的”

    《中国经济周刊》:《通报》显示,全国目前有7个省区市、21个地级市达到了民政部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标准。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王振耀:不太满意。我们之所以进行通报,就是觉得我们的国力发展到今天,不应该是这样的结果,要让大家知道该行动了。我们希望大家在谈经济成就的同时,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该不该给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津贴了?能不能加强一点对社会问题的关心?不要等问题严重了再转头。

    《中国经济周刊》:今年4月,您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今年民政部将统一高龄养老津贴制度,全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津贴。但也有个别省份反映说他们并没有收到民政部要求规范的统一文件。这是怎么回事?

    王振耀:我们确实没有统一发文。之所以没有统一发文,主要是当时意见不统一。但是我们多次召开会议反复强调了三个标准,尤其是去年9月19日在宁夏银川专门召开了《沿海地区高龄津贴工作座谈会》,会上明确提出了这三个标准。开这个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健全全国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将宁夏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当时的会议是我主持召开的,这是一个工作会议,所以,不一定都要发文。除了西藏等两个地方没去参会,全国其他的29个省(区、市)民政厅的分管厅(局)长、社会福利处处长都出席了此次会议。说不知道这个标准是荒唐的。

    《中国经济周刊》:此次《通报》的出台,对那些落实高龄津贴相对缓慢的省份将起到什么作用?

    王振耀:之所以出台这份《通报》,就是要大家明白哪些省是关注民生的,哪些省的民生是唱高调、作秀的;就是要提醒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来关注社会福利建设,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同时,这份《通报》也是让大家了解各个地方在关注老年人福利方面的差距。据我了解,现在很多经济发达地方看上去很骄傲,这份《通报》希望给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提个醒,同时给他们施加点压力,别那么自满自足于经济发展,多关注一下老年人问题,其实不只老年人,还有儿童和残疾人。如果连老年人的福利都舍不得给,这里面的问题就太大了。

    据我了解,现在一些地方解决老龄问题的方法是将给老年人的津贴纳入低保,都是只给一点凑合着过,这个观念需要转变。其实,80岁高龄津贴的事早该做了,到现在还得要我们推动才肯去做。其实,说起我国在80岁这个年龄才建立高龄津贴,我们自己都觉得寒酸,全世界都没有这样搞的。

    新闻回顾:高龄津贴制度将统一 全国80岁以上老人将享津贴

    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远超预期 养老产业亟待升级

    什么是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高龄津贴标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其实,给完高龄养老津贴,还要让更多老人更有尊严

    随着经济发展的提速,社会保障体系脚步的滞后渐为凸显,“短板”表现在养老、医疗等方面。要使之得到扭转和改善依然还需多方发力,譬如,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并辐射和覆盖城乡更多地区、更多人。如今80岁以上可享受养老津贴,条件成熟是否可以逐渐把“准入年龄”下调到75岁、70岁甚至是65岁呢?

    常言道,善待今天的老人就是善待明天的我们,只有让老年人得到社会的优待和尊重,他们的“幸福指数”和“尊严指数”才不致被矮化。

    看看国外的养老制度:

    三者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德、美、日等)

    德国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在职时交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越多。因此,在计算养老金时两个因素最重要:工资高低和投保时间的长短。工资越高、投保时间越长。做的贡献也就越大,到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就越多。1992年改革后,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即支取1/3、1/2或2/3。支取养老金越少,支取者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也就越大,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

    在美国,养老金以四种形式出现: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

    (1)政府退休金由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他们只占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 。政府退休金较为丰厚,领取者大体上可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2)基本养老金是由政府向剩下的92%的65岁以上的美国老人提供的。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其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其原收入的42%;可维持中低生活水平。基本养老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另外7.65%由雇主交纳。私营业主和农民则要交纳其收入的15.3%,因为他们既是雇主,又是雇员。

    (3)福利养老金是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完全由雇主出资。

    (4)储蓄养老金是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其原则是自愿参加,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税。1994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5.3%,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7.65%。征收的办法是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一般是每四年调整三次,但需经国会批准。由于社会保障税来源于工资,故一般也称为工资税。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

    日本的养老金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有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

    瑞士的社会保险由所谓“三根支柱”支撑。这“三根支柱”即联邦社会保险、职业互助金、个人保险储金。

    第一根支柱联邦社会保险亦称公共保险,即政府直接经营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联邦政府、雇主、雇员和州政府。所有就业者都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同一比例向联邦政府交纳保险金。按同一比例交纳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交纳的数额悬殊很大,但在领取养老金时,所有投保人得到的数额相等,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却保证了社会的稳定。联邦社会保险的收支方式为现收现付式,即当年收入用于当年支出。收不抵支时,联邦政府一般要拿出财政收入的20%左右的资金来抵补。

    第二根支柱职业互助金,是联邦社会保险的补充,这是所有雇主与雇员都必须遵守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功能是保证工薪人员在老、死、残等情况下,还能维持比基本生活更高一些的生活水平。职业互助金所保的对象是雇员,而保险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按政府规定的百分比(目前是6%),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同时再替雇员交上同样数额资金,一并交到指定的保险机构。实际上一半是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保障,一半是个人在不知不觉中履行自我保险的责任。职业互助金实际上是一种养老、死亡和伤残补充保险。

    第三根支柱个人保险储金,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和意愿采取的非强制性的保险措施,是对上述两根支柱的补充。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法国、韩国、巴西、墨西哥等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国家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瑞典)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则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瑞典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度,这一政策不仅为瑞典公民普遍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其中社会再分配的部分也明显地高于其它西欧国家。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是实施范围较大的另一种社会保险模式。

    企业、个人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全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交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薪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它规定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一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在这些百分比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即20%、1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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