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青岛给予挂牌企业的优惠政策及补助标准
(一)给予拟挂牌企业改制及项目支持
1、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
2、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拟挂牌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属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二)对企业上新三板前期费用给予财政补助
1、补助标准对高新区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进入拟上新三板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券商审核但尚未获得推荐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已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核推荐挂牌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2、企业改制上新三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验资、推荐等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费用;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内核等挂牌服务费用。
3、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流程拟改制挂牌企业将申请材料上报企业所在高新区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由企业所属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高新区管委审核批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企业据此到市财政部门和所属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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