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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预售有新规 资金不够将不能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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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奥网 2010-02-05 06:23:40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由于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因此购房者通常情况下是提前支付房款买期房,那么这笔预付款该如何管理,以防止出现新房延期交付、甚至烂尾楼现象呢?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日前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给预售资金加把“放心锁”。

    防止购房市民利益受损

    据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

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以自有资金付款的房价款和按揭贷款。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及支付工程其他相关费用。而在实际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恶劣情况下甚至出现卷款潜逃,撂下摊子,出现烂尾楼现象,致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使用预售资金须先申请

    为此,我市出台此管理办法,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选定一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监管银行,由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到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手续,并由上述三方签订《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持有该协议,开发企业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

    然后开发企业根据监管协议到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所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及全额房款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发放到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须持用款计划及有关材料到监管机构进行申请,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监管银行发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监管银行据此拨付预售资金。

    缴存拨付等信息实时监控

    另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售资金监管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终止。主要通过已开发完成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网签子系统和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结算系统同步互联,实现对商品房预售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拨付信息实时监控。如开发企业未按《办法》及协议约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违规使用预售资金,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的,监管机构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预售资金、处罚以及停止网签等措施进行处理。

    该《办法》规定,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以及监管适用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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