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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误判为强奸犯遭关押10年未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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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奥网 2009-11-27 10:42:01 大河网-河南商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核心提示:27年前49岁男子张保银因强奸罪被判刑10年。出狱后,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同。背了27年“强奸犯”黑锅的张保银申请102万元国家赔偿的要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表示,其被判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

    大河网-河南商报11月27日报道 背了27年“强奸犯”黑锅的张保银,可能真的白背了——他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被法院驳回。

    昨日上午,张保银的儿子张国忠来到商报社,带来一份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这份“赔偿决定书”,再次将张家人的心,打回到27年前。

    背黑锅27年 老汉索赔102万元

    今年76岁的张保银,是从朝鲜战场上退下来的志愿兵。

    1982年7月,同村一个19岁的小姑娘险遭歹徒强奸,时年49岁、在原信阳地区运输公司开车的张保银,被驻马店上蔡县公安局以“嫌犯”的身份带走。

    警方指出,他身上的抓痕、手指的伤口,都像歹徒在现场受的伤,血型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

    尽管有人可以作证,他身上的伤痕是被妻子抓伤的,手指上的伤是帮村支书割麦时所致,但他还是被法院判刑10年关进了监狱。

    出狱后,张保银四处告状。终于被他发现,他和犯罪嫌疑人的血型根本不同。

    几经波折后,今年8月24日,张保银终于拿到了宣告他无罪的判决书。

    张保银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赔偿羁押他2353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失费、247个月的退休金、上访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102万元。

    法院判决

    张保银被判 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

    “明明承认错判了,为何又不赔偿呢?”昨日上午,张保银的儿子张国忠一脸的不解。

    在张国忠复印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赔字第3号)的“赔偿决定书”上,写着“本院认为,2009年8月24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上法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告张保银无罪,该判决生效后,张保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是,张保银实际被错误羁押的时间为1982年7月28日至1989年1月2日,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前,并无持续至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因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张保银申请国家赔偿事项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这个“但是”,最终驳回了张保银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

    该赔偿决定书的最后,还写有这段字:“张保银被宣告无罪的善后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国家规定,由张保银申请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是法院判错了,法院还管不了?应当由哪个部门来处理解决?”张家人觉得这段话是在“踢皮球”。

    社会学专家

    按赔偿法的初衷 应该给点补偿

    记者昨日未联系上张保银本人。按照程序,张国忠已代父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的申请。

    按照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张保银这么多年监狱就白蹲了?

    “按照国家赔偿法公平、道义的初衷,此案不赔偿,也应该给点相应的补偿。”昨日下午,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朝聚教授说,国家之所以立赔偿法,就是考虑到一些政府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时,态度粗暴,或引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从公平、道义的角度出发,给予公民一种经济补偿。

    此案中,法院不予赔钱的判决没有错。“但应该由谁补偿就很难说了,案件是法院判错了,理应由法院补偿。可法院拿钱没有法律依据,到底由哪个部门来处理?当事人很难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杨朝聚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上世纪80年代有很多类似错案,形成了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严格来讲,国家赔偿法在立法时,应该多少考虑到以前的问题,至少有个年限限制,这样,就会减少对一些公民的损害。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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