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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水湾内溺亡 状告施工方3年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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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奥网 2009-11-06 08:41:03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11月6日讯  2006年8月,崂山区中韩街道某社区的一座山中水湾内,一名9岁男童溺水身亡。而该案事发区域在“限采治理区”,悲愤之余,2007年底,男孩父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国土资源分局、社区居委会、环境工程公司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十七万余元。

    时隔三年,矛盾纠纷一波三折,2009年8月,被判定的赔偿责任终于履行完毕,十余万元赔偿款一次性付清,换回了一份沉

甸甸的和谐……

    整治区域现事故 男童父母告三方

    本案的源头还要从三年前说起。2006年8月的一天,崂山区中韩街道某社区的一座山中水湾内,一名男童溺水身亡。经审查后确定,该溺水男童事发时只有9岁,系当地村民牟某某的儿子,而该案的事发区域在2004年就被划为“限采治理区”,由当地的居委会与国土资源分局签订了一份施工及补偿协议,约定资源分局临时占用该区域进行环境整治、恢复工程,期限四年。

    2004年6月,国土资源分局又与青岛某环境工程公司签订了限采治理合同,要求该公司在三年内完成此区域限采治理。由此,该区域在事故发生时实际是由该环境工程公司在实施环境整治、恢复工作。2007年底,男孩的父母起诉至崂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国土资源分局、社区居委会、环境工程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近十七万余元,三方当事人均成了被告。

    二审宣判未定音 矛盾余波引申诉

    据了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工程公司已取得了对事故发生区域的限采治理权,对该区域有管理义务,因其未举证证明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故应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损失的30%,共计近十万余元,而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社区居委会则由于对事故发生区域没有实际控制权,被法院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环境工程公司不服由自己独自承担赔偿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终审。

    然而矛盾并未因此平息,环境工程公司来到崂山区检察院申诉,而这期间男童的父母一直也没有拿到十万余元的给付款,作为当事人的国土资源局和社区居委会也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此时的各方都已深深的感受到诉讼带给他们的奔波与压力。崂山区检察院经对该案的全面审查后认为,依据限采治理合同,法院认定环境工程公司未尽到充分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且已考虑到牟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判决该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案法院的判决无明显不当,不宜抗诉。

    民行检察官在调查走访中同时了解到,环境工程公司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牟某某本身要受丧子之痛,还要因迟迟拿不到的赔偿款而遭受讼累,苦不堪言,此时的民行检察官们不约而同的想到了和解。

    和解协议达共识 十万赔偿终落定

    崂山区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此后多次找到申诉人环境工程公司沟通协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环境工程公司起初态度坚定,但在检察官的耐心与解释下,其表示放弃继续申诉,愿意服判息诉并支付赔偿款,经过检察官的多方协调与努力,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环境工程公司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牟某某则放弃利息及滞纳金。

    当事双方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而该协议也已于2009年8月履行完毕。本案中,一份检察和解协议,换回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共赢,更是司法效率与和谐的共赢。(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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