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公告停止使用后仍驾驶车辆的,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罚。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 4、处理:本人凭机动车驾驶证到所属大队咨询或办理消除违法行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学习,考试合格恢复本人驾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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