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首席新闻发言人范春明,在总结介绍天津市高院过去一年所做的一系列工作时,首次向媒体披露了在津审理的陈良宇案的相关内情。
据范春明介绍,陈良宇案是在天津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由法院系统组成专案小组专门审理的。 审理前,专案组多次研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关预案。审判结束后,社会各界及国内外媒体均对此案的审理给予了高度评价,陈良宇本人对审理结果也没有异议。该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和证据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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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滥用职权 陈良宇在津被判18年
2008年,备受关注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案在天津法院系统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4月11日一审宣判。至上诉期限届满,陈良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法院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