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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 2008-10-08 14:18:44 字号:TT

    [提要] 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在职教育文凭至今未获正式认可。10月7日,《财经》杂志报道称“党校文凭”效力有了定论,党校学历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而中央党校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过明确通知和执行方法。

    昨日,国内著名媒体《财经》杂志报道说“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引起广泛关注。文章称,“多年来关于‘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据了解,全国目前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多达320万。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和广东省委党校的相关人士,他们均表示,原《暂行条例》中语句删去不等于否定党校学历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目前他们还没有收到过“不再享受待遇”的明确通知和执行方法。

    《条例》变化结束学历效力争议?

    报道将今年9月3日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的《暂行条例》进行对比,指出“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财经》杂志的文章认为,“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

    党校学历效力早有“拉锯战”

    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正式认可。

    在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教育部门和党委在党校学历的效力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解释。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赞成党校学历与国民教育学历对等的人认为,党校学习的专业内容并不逊于国民教育。“非国民教育”之说更是莫名其妙:难道获得党校学历的人就不是“国民”吗?这岂不是把党员干部排除在“国民”之外吗?

    反对的人则觉得,读党校与需高考选拔的国民高等教育相比,就读门槛要低。党校学历教育的本质是为不具备相应水平的人获得文凭开方便之门,其本质是让部分人享受了学历特权。

    党校文凭不获承认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据《财经》杂志报道,35岁的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在2006年7月报名参加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却获知他拥有的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文凭不属于司法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因此不能报考。但黄志佳认为,中央党校透过湖北党校招考时,招生简章明确承诺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黄志佳在去年5月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指对方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江汉区法院至今尚未明确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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