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理财专讯 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专家表示,该条例继续延续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昨日中国政府网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说法成为昨日股市关注的焦点。
国税总局个税处负责人员非常明确地表示,新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
3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修改前的第十条规定(2005年12月19日):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接近财政部的人士透露,监管部门近期并未研究向炒股所得征税。
新条例的颁布与旧条例在字面上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并未有实质性区别。新浪财经致电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目前没有收到通知要改变。(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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