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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计薪天数实行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将减少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08-01-18 05:48:01 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刘洋)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公布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制度计薪日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表示,由于计算基数有变,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加班费按“月计薪天数”计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通知》中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而《通知》中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法定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今年起节假日加班费有变动

       “国家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原来都是20.92天,现在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是科学作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她说。

       同时,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三倍工资”,公休日的加班费是“两倍工资”。今年春节,2月6日、7日、8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10日为照常公休,2月2日、3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12日。因此以目前我市刚刚调整的七区最低工资标准760元为例,假设今年春节7天都加班,那么前3天每天加班费则为760÷21.75×300%,后4天每天加班费为760÷21.75×200%,总加班费为593元,比起调整前他的总加班费为495元,少了98元。

       新折算办法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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