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11月13日电 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山东省从今年4月份开始安排部署,据悉,目前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31部省政府规章拟废止或拟宣布失效。 近日,记者就我省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情况专访了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负责人。
记者: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此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有关背景情况。
负责人: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都作了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对于这次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我们给予充分认识。
法规规章的清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自五十年代以来,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清理工作就有10次之多,其中4次是全面清理,6次是专项清理。第一次全面清理是1955年开始的,共清理修改法规64件、废止144件。第二次全面清理是在1983年,耗时近4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底发布的约3000件行政法规、约2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约2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一半以上法规及红头文件被废止;第三次全面清理是在1990年至1994年进行的,主要清理对象是684件行政法规,在清理中决定废止21件。第四次全面清理是在2000年,对现行756件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共有151件。与全面清理相穿插的,则是因势而动的法规专项清理,也有6次之多。可以看出,随着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已逐渐步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这次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从数量上看,国务院法制办列出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就有655件,我省的省政府规章也有200多件,再加上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总数在1000件左右。按照国务院要求,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政府规章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并要求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送国务院法制办,经汇总后报国务院。
记者: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助于促进法规规章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和谐,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法规规章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迁而经常地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对经济社会客观规律反映不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等问题,从而提高政府制度建设的质量,优化制度实施的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所以,制定机关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确定它们中哪些仍然适合调整现行的社会关系,哪些已经不适合,哪些需要修改或补充后才能适合。
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助于实现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维护法制统一。一方面,现存的法规规章是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涉及到诸多部门利益,在内容、形式和其他方面就往往会有不统一、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抵触、重复、混乱的现象;另一方面,从时间上来说,由于一些法规规章制订在前,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在后,便会出现先前的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情况。要消除这些现象,就要及时清理,该肯定的肯定,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实现法规规章的系统化、科学化,维护法制的统一。
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助于更好地执法和守法,确保政令畅通。长期以来,在实践中之所以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法本身存在缺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在许多地区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甚至只有10%。许多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不满意,固然有执法者的原因,但法律规范的混乱和矛盾,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以及它们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一方面容易产生政出多门的现象,使百姓无所适从,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会导致某些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各取部门所需,使法规规章变相地成为某些地方和部门利益的保护伞,甚至由此滋生腐败。因此,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统一政府法制,使人民群众有统一稳定的遵循规范,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能确保政令畅通。
记者: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刚才您也说,这次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那么,我省是如何确定哪些规章是需要清理的呢?
负责人: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清理的范围、原则、要求和时限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类行政法规它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这是要明令废止的。第二类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它失效。第三类行政法规就是属于与现行的法律不一致的,哪就要对其进行修改。第四类是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第五类是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哪就要宣布它失效。第六类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如果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对其进行修改。第七类政府规章在清理中发现部门(国务院部、委、办)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这种情况要将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省对这次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
负责人:对于这次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省领导非常重视,分管省长专门就本次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听取省法制办汇报并作重要指示。省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通知以及省领导的有关指示,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省办一把手靠上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具体工作由备案审查处办理。我们于4月20日在济南召开“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要求及原则,明确清理范围,将现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目录,印发给有关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具体执法或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交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进行审查。明确要求有关市及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每一件法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努力做到没有疏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提出的清理意见,各部门分管领导要签字负责,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广开言路,集中群智,民主清理。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全社会的力量,开门清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争取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整个清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行政法规清理共655件,要求10月底之前报国务院法制办,我们已于8月10日上报。二是省政府规章清理共213件,要求在11月底之前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记者:近年来,一些红头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为什么能够出台,而且得以适用,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而且,很多法规规章已经存在很多年,是否是前几次清理的漏网之鱼?
负责人:一是地方保护,从地方保护的角度出发,维护当地局部的经济利益。二是部门利益,某些部门从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盲目地追求一些政绩造成的。其结果都是背离依法行政目标。
法规规章的清理是经常性的工作,而不是一时的工作,是为了配合特定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前几次清理中,没有被清理掉,或者没有被修改,并不是没有考虑,而是它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今天,我们进行全面的清理,就是要把那些与现实不相适应,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经被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是已经失效的清理掉。
记者:这次清理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对此,社会的反响如何?
负责人:这次清理工作的跨度比较大,从目录上看有上世纪50年代的、但主要是60年代初到2006年12月底之前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涉及53个部门,经过半年的精心组织实施现已基本完成。其中: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务员规范》(1988年11月17日公布)等27部拟废止,《山东省医药行政管理办法》(1988年5月30日公布)等4部拟宣布失效,《山东省关于聘请外国专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988年7月6日公布)等58件拟修改,其余124部拟予以保留。
此次法规规章的清理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法制网等媒体上都登发了目录,广开言路,集中群智,民主清理,充分利用各地方、各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全社会的力量,开门清理,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实践证明,此次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推进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法规规章质量,较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夏广滨 李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