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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改革公积金还款制度 提前还不必一次还清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07-09-03 05:23:46 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赵健) “商业贷款可以分期提前还款,为什么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前部分还款,非要一次性还清?”面对以往的公积金还款制度,不少市民曾发出这样的疑问。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今年改革公积金还款制度,市民提前还款不再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期内可以申请两次提前部分还款。

       目前,我市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只能申请两次提前部分还款,第三次必须办理提前结清。

       据介绍,我市于1992年在全国较早建立公积金制度,截止到今年六月,共有17000多个单位、113万市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75000多个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圆了住房梦。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对百姓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为全市提供住房资金积累;二是体现互助性和权利对等原则,为购房者提供贷款支持,现在只要连续足额交6个月的公积金就可购房时使用,经过调查显示,现在每八位缴存者就有一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是住房公积金收益为廉租房建市提供了有力支持,1992年以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市财政上缴了5980万元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其中仅去年一年就上缴了3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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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种情形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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