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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影响居民采光 四方居民依法获得补偿

青岛新闻网  2007-08-16 09:14:03  青岛日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四方区法院了解到,四方区两座楼的4户居民以所居楼前的某住宅建筑二期工程严重遮挡其房屋采光为由,将该工程建设单位——青岛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分别提出了4.5万元或5万元的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及公平原则,作出了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各给付四原告遮光补偿费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4名原告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不等,他们在各自的诉状中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诉请:被告青岛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施工建设某住宅项目的二期工程,该工程将原告居住的房屋严重遮挡,使原告的房屋通风不畅、原本一天都可以接受阳光直射的房间变为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采光时间的阴暗房间,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并造成原告房屋的大幅贬值。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协商无果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赔偿1000元的标准,给付遮光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通过竞拍取得了某住宅项目二期开发建设权并先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手续,该项目共计3座楼,位
于原告所居住房屋的左前方,其中二号楼、三号楼分别距离四原告居住房屋的间距约为15.73米、15.58米。在被告建设该二期工程前,此地块为我市某公司的厂房(低层房屋),对原告住房无遮光。因目前国家对采光无法定鉴定部门,经办案人员到现场勘验,用平常人的标准认定被告建设的2、3号楼确实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遮光。

  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中如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给予合理补偿。本案被告建设的某二期工程虽然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法院认定该二期工程的2、3号楼对原告住房造成影响,虽然间距符合城市规划,被告也应当赔偿。因目前国家和我市对折光受损无明确补偿标准,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分别对原告住房按《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190元、180元的标准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给付四原告补偿费1万余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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