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节能 对超标准耗能试行加价管理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14日电(记者吕福明)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山东省从今年3月1日起试行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超标准耗能最高加价3倍。
山东既是经济大省,又是耗能大省,耗能总量一度居全国首位,单位GDP能耗也位居全国前列。2006年,山东耗电总量2272亿千瓦,同比增长15.2%;消耗标煤2.5亿吨,而本省自产煤炭只有1.5亿吨,有2/5要靠进口和外部调入。“十一五”期间,如果不解决企业能耗大的问题,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山东省规定,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所谓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山东省规定的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由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各地所征收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