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稽征处了解到,缴纳养路费有了新变化,养路费的缴纳时间和养路费滞纳金的标准都有所调整,调整后不仅有了充足的缴费时间,而且滞纳金也降低了。
按照国家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我市养路费的缴纳时间和养路费滞纳金的标准都有所调整。
据市稽
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有车单位和个人应于月底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缴纳次月养路费;而现在,养路费征缴时间往后延长了10天,也就是可以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预缴以后月份养路费。比如:在缴纳4月份的养路费时,按照过去老规定,必须在3月底前缴纳,逾期加收滞纳金;按照现在的新规定就可以在4月10日前缴纳。过去,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自欠费当月1日起按逾期天数每迟缴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调整后,从欠费当月11日起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同时,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对拖延车籍登记的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稽征机构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张成锋
彭明霞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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