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打算通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形式购买一套便宜房子,但等房子建好后,却被单位告知房子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上百职工只拿到了单位退回的集资建房款和补偿的利息。5月20日,记者从市国土部门了解到,因青岛益青汽车出租公司集资建房所用的地块规定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公司集资建房的
违规行为近日被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叫停。据悉,这也是岛城首次叫停违规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
房子建好却无法交付
“本打算房子交付后赶紧装修,但现在却被单位通知房子无法交付了,真是没想到……”5月20日,青岛益青汽车出租公司的职工张先生告诉记者,单位在2005年6月份通知职工,单位准备通过集资的形式向职工募集资金后为职工建设一批住房,单位职工或股东可以以自愿的形式向单位交付建房款,就可以按合同分到一套住房,交房日期是2007年12月30日前。张先生感到集资建房十分合算,能便宜不少钱,就分两次交付了集资建房款,订购了一套118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但今年4月份,张先生却突然接到单位通知,称房子无法交付了,但可以将职工交的集资建房款退还给职工,并可以补偿20%的利息。
“我们一家人等这套房子等了两年多,本打算能住上新房子,但到头来却成了泡影,而且自己家的房子也卖出去了,当时为了筹集房款还到处借钱。而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现在的房子价格早已经涨上去了,房价这么高,我们的损失该怎么补偿呢?”张先生无可奈何地告诉记者。
>>>房价合适
百余职工购买集资房
记者从该公司职工手中拿到了一份当时集资建房的协议书,上面标明建房单位为甲方的青岛益青汽车出租公司,房子坐落于株洲路,性质属于职工建房项目,土地证件为青崂国用(2001)字第088号。根据合同约定,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购房职工只要按约定一次性或三次交清建房款,甲方就可以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享有房子的完全使用权。
一位姓郭的职工告诉记者,因大家考虑集资建房还算可靠,当时确定的房价只有3000元左右,比市场房价低出不少,房子虽然只有使用权,但还是比较合适。所以有上百名职工出资购买了房子,可是大家都没有想到,等了两年多,到最后房子建好后又无法分给职工了。
>>>记者调查
建房用地违规被叫停
记者调查了解到,今年崂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该公司建房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2001年8月2日,经崂山区人民政府批准,青岛益青汽车出租公司受让取得青岛易通实业总公司位于株洲路北、舒美家具有限公司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2949.6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宗用地为青岛创业园·高新园二期工程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该项目是用于培育科技企业成功创业和快速成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按照国家对科技孵化器的要求,该宗土地房屋建成后应用于招商,为入住企业提供全方位管理和服务。
而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结构,将研发办公室改变为住宅用房,采用职工入股、融资形式,以3000元/平方米起价,对102套房屋按职工建房项目进行出售,不但违反了有关协议,而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擅自改变了土地建设用途,因此,“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以职工入股、融资形式出售所建住房,并接受调查”。
>>>公司说法
已偿还职工集资款
5月20日,记者采访了该公司一位姓张的负责人。据该负责人介绍,该项目在建设初期就确定不是住宅项目,当时也早和职工说明了,所以现在不能按住宅项目来卖给职工,只有用作办公用途的房子可以出售,职工可以要求提出退还集资建房款,并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该公司已对职工的集资建房款进行了归还,并按照20%的利息进行了补偿。
>>>有关部门
集资建房应当谨慎
市建委有关部门人士表示,国家和本市对单位集资建房的行为都有严格规定,因集资建房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政策性强,尤其是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集资建房应当谨慎。单位集资建房应充分考虑到其中的风险,保护好集资职工的合法利益。
本报记者 陈修华
■新闻资料
集资建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为调控本市住房建设用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2005年青岛市开始推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纳入经济适用房的大盘中,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2005年5月,本市出台的有关集资建房的规定中明确提出,集资建房计划和建设产权以及上市交易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今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
为保障参与建房居民的利益,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要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国土、房管等部门的监督。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将依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处罚,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