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禁收“花样”服务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昨公布
早报讯
昨天,我市公布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市内四区及五市三区镇(街
道)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杂费,补助资金由市和各区市共同承担,其中市内四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办法规定,免杂费补助资金以2006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计算,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的城市学杂费标准核定,含信息费和取暖费。免杂费补助资金由市和各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胶州、胶南、即墨三市,青岛市财政承担50%;莱西、平度两市,青岛市财政承担70%;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初中学生免杂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全部承担;小学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四方区由青岛市财政承担50%,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自行承担;崂山、城阳、黄岛区城市免除杂费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据介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要求标准收取课本费等,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收费项目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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