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4月15日电(记者何云江)贵阳一名高中女学生因在校表现不好,学校作出“劝其退学”处分决定后不再允许其继续就读,学生遂向法院状吿学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为“劝其退学”不具强制性,学校却强制性地不允许该生到校上课程序违法,遂判决校方撤销这一“处
分决定”。
这名女学生于2005年8月就读于贵阳某学校高一年级,在学校军训期间两次借故殴打一罗姓同学。在校学习期间,她还对与其不和的同学进行威胁、辱骂,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亦有不满言词。学校认为该生行为严重影响了班级正常教学秩序和少数同学的正常学习生活,遂根据学校自定的《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劝退”处分。处分决定送达后,学校即不再允许其到校读书。
这名女学生不服,向贵阳市教育局提出申诉未果后,遂向乌当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该生又不满一审法院维持学校所作处分决定的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一个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一个半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可令其退学……”。而该校依据《办法》制定的《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将“退学”分为“劝其退学”和“勒令退学”两种,不符合《办法》的规定。“劝其退学”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应该是一种处分,但学校就此不再允许当事人到校上课,实际执行的是强制性的“勒令退学”。故学校所作的“劝其退学”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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