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报3月31日热线消息 3月30日晚上,济南的赵先生打的回家,将装有2万元现金、支票等的手提包落在了出租车上。焦急万分的张先生辗
转找到包的下落,但帮忙的人向他索要报酬,赵先生只得给了对方3000元。与赵先生经历相同的还有一位,平原县的祖先生驾驶证丢掉20天后,拾到者向他索要1000元。
3月30日,赵先生与儿子一起去十六里河镇办事,打的回家后,劳累一天的赵先生父子却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不见了,“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赵先生说,手提包里可是有着2万多块钱的现金,还有支票以及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赵先生琢磨司机应该是当地人,焦急万分的他立刻请一个十六里河镇的朋友帮忙寻找。很快,朋友打来电话说包找到了。
31日上午,满心欢喜的赵先生来到十六里河镇,为了答谢朋友和出租车司机,他还带来了价值1000元的礼品。见面后,朋友告诉赵先生,自己是通过一个认识的出租车司机找到捡包司机的,这样一共通过三个人才找到了赵先生的包,朋友直截了当地向赵先生索要好处费。赵先生虽然有些迟疑,但又觉得人家帮了大忙,于是一人付给他们一千元作为酬劳。事后赵先生的儿子对此感到很不理解,“这不是明着要吗?这算什么帮忙”。
而平原县的祖先生前不久丢了驾驶证,20天后突然有人联系他,说捡到了他的驾驶证,并提出“给我一千块就还给你,要不就别想要了”。
后来祖先生得知,这个人姓李,他是通过驾驶证上面的车辆保险公司找到祖先生联系方式的。对此祖先生很伤脑筋,去补办肯定很麻烦,“人家捡到我的东西百般周折联系到我,支付点费用是应该的,但是张口就要1000,感觉像是敲诈。”祖先生说。
根据今年三月份颁布的《物权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2007年10月1日实施):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是拾取人善意保管,丢失财物的人应当向拾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拾取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法律也给予保护。
但是索取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什么样的要求才合理,《物权法》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记者 杨传忠 实习生 栾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