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公安部91号令开始实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按照91号令的要求,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增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加大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严格大、中型客车申请增驾条件,规范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中多条内容对2004年公布的公安部71号令进行了部分调整,目的是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9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71号令有7项交通违法行为将一次被记12分,而在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记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被删除。91号令中一次记为12分的调整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三是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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