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新规定。市物价局强调,这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收费涨价,而是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
根据青岛市《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计费方式: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管价形式,即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包括非住宅物业和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办法》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必要时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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