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新供热条例草案并征求意见
供热不达标退费6月底前办理
供热最低温度标准拟提至18℃
本报讯(记者 孙婧)
“室内温度由不得低于16℃改为不得低于18℃”,“试压需要提前七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方式通知用户”……昨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现行的供热条例相比,本条例对室内最低温度、新建住宅供热等社会热点问题有了新规定。
最低温度标准提高2℃
在采暖时间和标准方面,条例规定,采暖期仍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但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由原来的18℃±2℃、但不得低于16℃更改为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天进行供热运行,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供热费按套内面积收取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居民用户未实行计量收费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按计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热费,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新住宅入住六成即供热
在集中供热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不得新建供热燃煤锅炉。原有的供热燃煤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将原来“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供热”的规则,具体规定为“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供热设施验收合格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或现有住宅供热设施安装率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充水试压须经媒体公布
条例在试压通知方面加强要求,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并在用户门口张贴告示的方式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不达标退费6月底前办理
在不达标退费方面,“条例”也增加了新规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10%。其它方面保持不变,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对退费时间,条例也首次明确规定: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热计划须提前申报
条例还首次提出,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提报次年的供热发展计划。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12月份下达次年的供热发展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供热专业规划预留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供热工程招标决定施工方
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住宅,从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另外,保修责任中除了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外,还增加了“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建设的,供热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供热单位准入退出需再申请
现有供热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特许经营权申请,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继续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现有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对供热单位实施托管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被托管供热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对其管理的城市供热设施进行资产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符合特许经营权条件的供热单位。被托管供热单位和重新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产及档案等的交接手续。
供热运行加强监测
条例规定,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管理的城市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监测信息作为对供热单位实施考核评估的依据。对供热单位的城市供热服务质量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另外,对供热单位的处罚当中,增加了“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天进行供热运行的”这一规定。
有建议今起可以提
据了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活动截止时间为2月8日。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查询《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全文,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电子信箱:mingxiayu@qingd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