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省级政府成为土地审批和调控的关键一环。
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这一土地审批制改革方案:从今年起,全国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将由原来
的国务院分批审批方式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通知发布后,不少媒体在解读时出现了误解,认为土地审批权下放到省政府,这是不对的。”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月24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土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只是加大了省政府的责任而已,但不能说审批权力下放到省政府了。”
“这样也转变了国土资源部的职能,由过去的审批变为了监督检查。”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两个角色的转变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调整,一个直接的影响是,国土资源部和各省级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省级政府不再只是充当土地审批的“二传手”,国土资源部则脱离审批的“实务”,更强调“监督检查”的职能。
根据通知,各地、市的土地报批材料上交至省政府后,省政府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进行总量平衡,协调各地的用地量,审核汇总后一次性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而此前,省政府只是负责把各地的土地申报材料转交至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
上述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主要的内容是加大了“省政府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实施方案的审批内容,在加大省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加大了省政府的责任。省级政府已经不再是土地审批的二传手,它要担起应尽的责任。”
另外,过去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对国土资源部而言,“新的审批方式,使国土资源部不再埋身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监督管理。这样,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上述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指出。
国土资源部在今后对土地征用转用的审查监督将更多地使用国家土地督察局这一垂直机构。因此,此次通知明确提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汇总除报国务院外,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部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针对性地批复给有关省级政府,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充分发挥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切实加大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国家土地督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土地调控的延伸
土地审批制度改革酝酿已久。国土资源部为此还成立了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为核心的“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研究组”,负责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改革等相关内容调研,此次出台的通知就是在研究组研究成果上出台的。
“我国在探索新型土地审批制度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国土资源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研究组人士称,“下一步重点是,落实和完善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同时,研究改革和完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上述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强调,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批后核查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遥感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组建也为国土资源部督察检查提供了组织基础。以前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政府土地督察检查的手段除日常检查抽查、卫星监测等手段外,基本没有更好的办法。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时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认真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土地审批方式调整实际上只是针对84个重点城市。因为,根据我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有关规定,此前全国660个城市中大部分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批,只有84个重点城市征地由国务院负责审批,这84个城市就是全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介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这84个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将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耕地征用审批权在国务院,就是一亩耕地被占用也要由国务院审批,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全国耕地面积保持在18亿亩,因此,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审批权不可能完全下放到省级政府。”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研究员程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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