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路上撞狗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青岛新闻网1月25日讯
昨天,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他们刚出台了有关规定,车在路上撞狗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但是,交警部门出台的这个
规定只适用于合法犬只,法规规定的禁养犬只不在保护之列。今后,交警部门将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车辆撞狗事故。
昨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韩世平介绍,为明确车辆与犬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我市交警部门出台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文件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据了解,携犬外出的人或者犬的所有人是事故的当事人。驾驶人的过错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犬的当事人的过错适用《市养犬管理办法》(适用区域以外的参照执行)。民警介绍,车撞狗案件的定性问题在交通法规中没有明确,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现在我市交警部门出台这一规定了填补了我省交通事故的处理的一项空白。
事故造成犬只伤亡的,出现的损失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只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有评估资格机构出具的价值认定书等。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天津市所做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天津市曾 针对车与宠物狗相撞问题也制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四个构成要素:主体为车辆;事故发生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事故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台这个规定是根据“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宠物狗相撞符合这四个构成要素属交通事故,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规定要求,交管部门接到车狗相撞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受理,并作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认定此类交通事故责任应把负有管理责任的宠物狗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同时,管理部门指出有两个认识误区应澄清:一是“宠物狗享有路权可上路”,按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使用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允许宠物狗独自上路,而宠物狗可由主人牵着上路是因主人拥有路权。
二是“车撞无证宠物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城市饲养宠物狗须办《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对未办理《许可证》的无证狗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车撞无证狗司机可免责。
德国:养狗必须上保险
据了解,德国很多州都规定,养狗人必须为狗上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
一旦狗肇事,小至咬坏衣服,大到引发交通事故等,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柏林规定,养狗人要为狗上不低于100万欧元赔偿额的保险。除了可在自己的保险中为狗上附加险,很多保险公司也设狗损保险。通常养狗人每年为狗缴75欧元至270欧元的保险费,具有危险性的狗还要多付30%以上的保。(青岛新闻网记者
张国勇 庞为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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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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