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款时银行卡被取款机吞了,烟台储户李某用砖头砸坏取款机。日前,李某为他的冲动付出了代价,被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供的消息,2006年7月19日22时许,李某来到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芝罘区一分理处的一自动
取款机上取钱。可是操作半天,钱没取出来,卡却被吞了。恼怒之下,李某在门口找到一块三角形、重约1公斤的砖头,猛砸了取款机两下,自动取款机的玻璃当即被砸碎。之后,李某扔下砖头后离开。次日,李某回来取银行卡时,被银行人员发现报警抓住。
经鉴定,自动取款机的损失达到35850元。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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