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昨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
“酝酿了多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时代看来是真的来了。”昨天,招商地产(27.3,-1.81,-6.22%)上海分公司一位高层人士感慨,就在昨晚,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以扭转目前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房地产业内表示,房地产企业大多项目的开发成本将增加。
从“预征”步入“清算”时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增值额占扣除金额50%至100%,税率40%;增值额占比100%至200%,税率50%;增值额占比200%以上,税率为60%。
但是,因为此前对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可扣除项目)的确定方法不详,又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目前各地土地增值税征收多采用预征收制,即便是预征,也是近几年才真正贯彻的税种。”一位南京开发商称。同时,因为该税种为地方税种,土地增值税目前在各地的征收标准不一。例如,南京普通商品房预征标准为销售金额的1%,商铺为2%,高档别墅为3%。而上海开发商则表示,大多数开发项目的预征额为房屋销售价格的1%。
但是,根据昨天发布的《通知》精神,由于细化了清算办法,以清算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可操作性加强,这将标志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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