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从今年起对基本养老金原有的计发办法进行改革。新的计发方式将职工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挂钩更为紧密,鼓励劳动者多劳多得,多缴多得。
新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
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省政府印发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新办法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调节金。过渡期内,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在5年内逐步增加到位。
新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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