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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反多收千元 中介公司扣违约金惹争议

青岛新闻网  2007-01-07 11:29:58 齐鲁晚报

 

  济南的李女士最近通过中介买房子,交了8000元定金,最后没看中。卖方只要了她2000元,退回的6000元却被中介以“违约金”名义扣掉4000元。房产中介能否收取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金,引起了争议。

  近日,李女士反映,她前阵子通过济南山大北路上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相中一套
房,就和卖方、中介签了一份“买卖定金合同”,交给卖方8000元定金。但后来,她又不想买了。卖方见李女士两口子没多少实力,就只收了2000元。而中介却扣掉了卖方退回的6000元中的4000元。

  记者在“买卖定金合同”中看到,“违约责任”一条中写到:“本《买卖定金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如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还,归卖方所有;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卖方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同时,买卖双方需将所得违约金的50%给付中介公司作为服务佣金。”

  记者到该家房产公司,姓王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收取的4000元是服务佣金,因为他们确实提供了服务。卖方无权处置属于他们的4000元,只能从自己的4000元中少收。

  记者以买房者的身份走访了东关大街和山大北路上的几家房产中介公司得知,只看房是不收费的,如果交易成功,中介向买方按成交额的1.5%或2%收费。像李女士这样,交易最后没成,中介也要收费。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业内的通行做法。中介一般会和卖方约定,将卖方收取的违约金的50%归中介。

  中介的做法是否妥当?齐鲁律师事务所的高富国律师认为,定金条款只能约束买卖双方,李女士违约是向卖方违约,并没向中介违约,所以,中介不能以“违约金”的名义扣4000元。中介起“居间”作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支出的必要费用。

  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部主任姚虎明指出,中介提供格式合同,规定违约金的一半作为服务佣金,该条款与法律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矛盾,是否有效值得商榷。所以,委托人即使签了合同,也不必然受其约束。姚律师进一步指出,在此事中,卖方收取的违约金是2000元,并不是8000元。即便条款有效,中介也只能收2000元的50%。

  记者得知,如果交易成功,李女士需付的中介费为3000元,现在交易没成,中介反而得到4000元。对此,许多专家都认为,没促成交易,中介收取的费用绝不应比交易成功了的收费还高。(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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