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妻投保两年后,妻子突然患病身亡。在喝醉酒的情况下,丰都人黄林稀里糊涂和保险公司签下“理赔协议”,同意退回已缴纳的1700元保险费,放弃索赔3万元保险金。事后,黄林感觉亏大了,和女儿、岳母共同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3万元保险金。
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黄林等3人保险金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放弃索赔
2004年5月16日,黄林以妻子张丽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丰都支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850元。合同约定保险从当年5月20日生效,每年缴纳保险费,保险额为1万元。双方同时在保险责任中约定,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额的三倍支付。
2005年6月20日,黄林续缴850元保险费。当年12月14日,张丽因突发性疾病死亡。随后,黄林向保险公司提交自愿放弃索赔保险金的申请,他在申请中称,当初投保时没如实告知妻子得了肺结核,请求退还已缴保险费本金,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2005年12月27日,黄林作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保险公司退还黄林所缴保险费本金;黄林放弃与此次保险的相关权利。
告上法庭
放着3万元保险金赔偿不要,只要求退还1千多元本金?不少亲朋好友认为黄林吃错了药。黄林感觉吃亏大了,重新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当然不买账。协商无果,黄林和同为妻子法定继承人的女儿以及岳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丰都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
庭审中,黄林认为妻子在合同有效期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理赔协议”是保险公司在他醉酒后与他签订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行为。为证明主张,黄林提供了保单、保险费发票、妻子死亡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保险公司辩称:从黄林所交申请来看,他投保时隐瞒了其妻患肺结核的病史,属于带病投保;其妻死后,黄与保险公司达成了理赔协议,并自愿解除了保险合同,故不同意支付保险金。
判决支付
丰都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林以其妻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真实有效;证人证言显示,黄林是在醉酒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理赔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张丽投保时患有结核病的其他证据,故而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黄林等3人保险金3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黄林的所交申请书中虽载有投保时,没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妻得肺结核的情况,但张丽是否患病及患何病,应由医疗机构认定,而不能凭黄林个人的主观推测。另外,因保险受益人张丽死后,保险金按规定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黄林及其女儿、母亲领取,黄在没有其他两人授权情况下,独自与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故而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任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