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青地税通[200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
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程序如下:
一、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程序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进行网上电子申报。
鉴于2007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第一次自行申报,为方便纳税人今后的申报,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进行申报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相关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2007年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纳税人,2008年以后办理自行申报时,可以选择采用远程电子申报或者其他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在2008年选择采用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凭今年申报登记时获取的密码直接从网上进行纳税申报,然后于三月底以前将纸制资料邮寄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二、采取邮寄申报的程序
1、纳税人向邮政部门领购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青岛市邮政局共同指定的印刷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确定的式样印制。
2、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使用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3、邮政部门收寄纳税申报邮件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寄件回执。该回执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4、邮政部门办理邮寄纳税申报邮件按照邮政挂号函件业务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并于办理交寄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邮件投递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
5、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邮寄纳税申报邮件,并将纳税申报资料建立一人一档。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逾期纳税申报的;
(2)纳税人虽进行了邮寄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或申报内容错误的;
(3)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
(4)纳税人需要退税的;
(5)其他因存在涉税问题,无法实施邮寄纳税申报的。
三、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的程序
1、各单位纳税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窗口发放纳税申报表、接受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受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
2、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也可从青岛市地税局网站(网址是:)、青岛地税电子申报网站(网址是:),下载纳税申报表,然后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补税的,纳税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要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开具补税部分的完税凭证,然后将申报资料归档;
五、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资料以后,转交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但应事先告知纳税人领取退税的时间和方式。